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应根据添补危害和就高不就低准则,参照土地征收补偿规范予以补偿,并保证当事人因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形成丢失取得的行政补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避免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所取得的补偿低于该行为被承认违法前可取得的补偿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再审请求人陈某因诉被请求人县政府、某镇政府、某县归纳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行赔终310号行政补偿判定,向本院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检查,现已检查完结。
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则向本院请求再审,首要现实与理由为:涉案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一、二审确认其丢失系土地征收所获补偿并以违法的征地补偿规范确认补偿数额缺少现实根据。即便参照补偿规范做补偿,也应以2019年为时点,参照黔南州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同意、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致年产值补偿规范和征地片区归纳地价补偿规范,按45900元/亩的价格上调补偿。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同一区域的其他案子二审裁决发回重审。
本院经检查以为,本案系因县政府违法侵占土地并铲除地上附着物所引发的行政补偿案子,案涉土地现已被用于相关项目建造,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法返还,根据添补危害准则,应参照土地征收补偿规范予以补偿,并保证被征收人因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形成丢失取得的行政补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但本案中,违法占地行为产生时县政府没有依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至今是否已获批复、何时取得批复没有查清,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违法占地行为产生时的土地征收补偿规范确认本案补偿数额,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补偿规范上调30%核算补偿数额,属确认现实的首要证据不足。
综上,陈某的再审请求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则的景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则,裁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