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一直是我国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逐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监会在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令3号令),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2、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线、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4、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6、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7、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一)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2、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4、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二)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3、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4、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7、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完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根据设计、坝基良好程度、运行稳定性、是否存在塌方或者滑坡等隐串患或事故迹象等来确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完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1、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完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按时进行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2、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3、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电监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