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永和公安持续保持“盯逃”目标不放,“追逃”力度不减,“抓逃”工作不松。近日,永和县公安局成功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
10月16日,永和县公安局侦查打击部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一名女子行迹可疑,疑似网上逃犯。通过一系列分析研判、缜密侦查,确定该女子正是被山东警方因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立为网上在逃人员的药某某。遂立即对该名网逃人员轨迹展开进一步研判分析和走访摸排,最终锁定嫌疑犯药某某,并将其一举抓获。
经审讯,嫌疑犯药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犯药某某已被移交山东公安。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租、出借、出售或帮犯罪分子收钱,将都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两卡”是指: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此外,“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比如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利用社会化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出租和转借银行卡。即使是免费转借给他人,严格意义上讲,也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可能会被罚款。
帮朋友制作程序、封装软件。一旦被他人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属于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若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上的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提高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识,拒绝向他人提供含有个人隐私信息的银行账户、网银U盾、支付宝账户、电话卡等,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及时注销,不要到处乱丢、买卖;
2.日常生活中不轻易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各种套路诱骗误入歧途;
3.牢记防骗“三不一多”原则: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隐私信息不透露、银行汇款多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