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5年2月5日16时30分左右,当事人刘某某在汉江一级支流金水河运用地笼进行不合法捕捉时被农业乡村部分执法人员现场抄获。当日,洋县农业乡村局依法对刘某某涉嫌不合法捕捉的行为立案查询。
经查,当事人运用农业乡村部规则的禁用渔具定置延绳倒须笼壶(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10-36)进行不合法捕捉(没有渔获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则。
鉴于当事人刘某某自愿上缴涉案东西并活跃购买价值300元的鱼苗进行了水生生物修正活动,自动消除其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形成的危害结果。洋县农业乡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则,给予从轻处分,责令当事人刘某某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处分款 1000.00元。典型含义:不合法捕捉水产品不只损坏国家水产资源管理制度,还会损坏渔业资源,甚至有或许对生态环境可以形成不可逆的危害。作为公民,咱们应自觉承担起维护水域生态的职责,莫让“渔网”碰触不合法捕捉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