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中,关联关系的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涉及到招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和案例分析,用于说明怎么样判定招投标中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会引起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即可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企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案例1:在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A、B、C三家公司参与投标,A公司中标。C公司提出质疑称,A、B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D公司监事,D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又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认为,尽管苏某作为B、D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为D公司监事,并不能说明苏某可以同时直接或间接控制A、B两家公司,因此A、B两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案例2:普力快捷公司与格林力特公司、创世力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三家公司同时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规定,也违背了双方签订的招标文件的“总则”中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原告普力快捷公司的投标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还规定,除了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不必须要知道评标专家名单,也就无法得知自身是不是与评标专家存有关联关系,其参与投标是不受限的。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准确的看出,在招投标中判定关联关系需要考虑法律规定、持股票比例、资金往来、经营控制、人员任命等多个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做相关操作,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